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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后未上诉,又苦求再审,法院是否受理?

发布日期:2024-02-26 18:20    点击次数:198

一审判决后未上诉,又苦求再审,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无明确法则,故,在实务中争议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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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法院主要不雅点

最高法院民二庭第13次法官会议纪要以为,应酬无梗直事理不上诉的再审苦求权赐与截至。因为当事东谈主如以为一审判决无理的,当事东谈主最初应当采选民事诉讼审级轨制经营内的旧例施舍治安,通过民事一审、二审治安寻求权益的施舍。再审治安是针对收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首要无理而赋予当事东谈主的尽头施舍治安。如在穷尽了旧例施舍蹊径之后,当事东谈主仍然以为收效裁判有无理的,才向东谈主民法院苦求再审。对于无梗直事理未拿起上诉确当事东谈主,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畸形的施舍机制,不然将变相饱读吹或放肆不守诚信确当事东谈主滥用再审治安,从而使得畸形治安异化为平凡治安。这不仅是对诉讼权益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虚耗,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

在这次法官会议纪要节略列举了属于梗直事理的一些情形:

(1)有新的字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字据是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告示被拔除粗鲁变更的;

(4)审判东谈主员审理该案时有败北行贿、险阻其手、枉法裁判举止等。

由此可见,不上诉的再审苦求权是否应受到截至,取决于苦求东谈主对未上诉是否有过失、是否怠于期骗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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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高法院典型案例

1

(2022)最高法民申238号裁定

苦求东谈主在一审中缺席庭审,未提交答辩办法又未提交任何字据,懈怠期骗诉讼权益,视为毁掉自己权益,不应再为其提供畸形的施舍治安,故,裁定驳回其再审苦求。

2

(2021)最高法民申7513号、(2019)最高法民申1613号裁定

当事东谈主未提倡上诉,应视为对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招供,属于对自己实体权益及治安权益的刑事包袱,故裁定驳回其再审苦求。

3

《民事审判指挥与参考》(第74辑)

对于一审判决中也曾作出认定的问题,若是当事东谈主在上诉时莫得提倡异议,暗意其毁掉针对该部分问题的诉讼权益,应视为对一审判决联系认定的招供。苦求再审时再对此问题提倡异议,有违敦厚信用原则,是以,当事东谈主再以此为由主见二审判决无理并苦求再审,显著不成建造。

4

(2020)最高法民申788号裁定

苦求东谈主未拿起上诉而径直苦求再审,是为闪避诉讼费交纳义务及关连统辖的法则,故仅从治安上而言,就应径直驳回苦求东谈主的再审苦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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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高检不雅点

2018年9月15日,最高检发布对于罢手实施《东谈主民搜检院民事诉讼监督功令(试行)》第三十二条的告知。原《东谈主民搜检院民事诉讼监督功令(试行)》第32条法则,当事东谈主照章不错上诉但未提倡上诉,后又向搜检院苦求再审监督的,搜检院不予受理。该告知转变了搜检院的一贯作念法,以为当事东谈主针对东谈主民法院作出的也曾发生法律效能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提倡的监督苦求,无论是否提倡过上诉,唯一顺应《民事诉讼法》的法则,均应照章受理。

最高检的这次不雅点变化让未拿起上诉确当事东谈主苦求再审监督有了若干但愿。笔者检索到,上述告知发布后,在(2019)粤20民抗10号案件中,广东省中山市搜检院就根据该告知的法则向法院提倡抗诉,让案件得以再审。

四、笔者不雅点

笔者倾向于最高法院不雅点,简要纪念如下:

1.一审判决后不上诉,若苦求东谈主能解释我方有梗直事理、无过失、未怠于期骗诉权,则仍享有再审苦求权;不然其再审苦求权丧失。

2.对于一审判决中也曾作出认定的事项,若苦求东谈主在上诉时莫得提倡异议,苦求东谈主不得以该事项为由苦求再审。

作家:董锋讼师、颜敏实习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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